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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近年来,我们一直密切关注劳动法和民事诉讼立法领域的立法变化和创新,将辅助适用于劳动程序,旨在将二项式合理的程序期限和有效性结合起来。的司法判决。 因此,为了向公民提供公平、灵活和有效的法律秩序,《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法官的权力,加强了法官进行司法审判所需的特权。决策敏捷、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CPC/2015第139条对于法官的权力和义务带来了创新性的消息。 应当指出的是,上述程序性规定,在《劳动法》中是兼容并适用的,因为它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765 条的规定。 而且,特别是在劳动诉讼中,通常考虑到劳动法院所要求的赡养费性质,国家法官采取诱导性、强制性、强制性或代位性措施将更有理由使劳动执行生效。
支付适当金额的义务。 实际上,在劳动执行 黎巴嫩数据 的程序阶段,限制行为和在线措施,例如冻结经常账户和金融投资金额、登记产权负担、汽车流通的不可用和限制以及资产研究——可以通过多年来,司法机构和公共检查实体之间的协议一直是信用满足和执行司法规定的主要迫害措施,此外,显然,传统的扣押资产(动产和不动产)。 事实是,由于关系的动态和演变,包括程序性的关系,传统上用于担保信贷的手段在无数案例中已经过时和不足,导致劳动力资金缺乏执行措施。
在此背景下,现行程序立法除了规定典型的行政程序脚本外,还赋予法官(CPC/2015第139条第四款)更大范围的权力来决定其他行政措施,并始终遵守合理性/相称性,以通过执行执行来实现流程的目的。 基于CPC/2015 第 139 条第四项的强制措施,特别是作为间接执行的方式,旨在从心理上刺激债务人履行义务(付款、履行或交付),为债务人提供有利的处境或使其处境恶化由于其自身的惰性。 执行措施的非典型性使得案件法官能够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程序所处的阶段来确定最适合的执行措施,从而更加接近执行的目的。 因此,不履行支付到期劳动信贷义务的债务人(个人或法人实体)将受到这些新的强制执行手段的约束,包括无视公司的法人资格,这些手段是:例子: 将该名称纳入信用保护机构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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