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yz1900 发表于 2024-1-8 16:27:00

道路特许权中使用路权的费用

通行权是指高速公路侧面和邻近的区域。在授予私营部门的资源中,通常在支付一定的财务代价后将其开发提供给第三方。这是获得额外收入的一种方式,如果使用得当,有利于降低关税。其法律依据是第 8,987/1995 号法律(特许权法)第 11 条。因此,一般来说,特许经营者对其利用不存在任何障碍。 这一规则有一个特殊的例外。不可能肯定地说高速公路特许经营者可以向电力部门特许经营者收取路权使用费。这种不安全感并非直接源于法律,而是源于该国两个主要法院之间的法理分歧。 联邦最高法院 (STF) 在最近的裁决中认为,州或市法律授权对高速公路通行权的使用收费是违宪的。根据对《联邦宪法》第 21、XII、 b和 22、IV条的解释,形成的理解是,就能源部门提供公共服务进行立法的权限是联邦独有的,因此,可以不得由其他联邦实体行使。

联邦宪法接受了第 24,634/1934 号法令(水法典)第 151 条,从而巩固了 STF 的判例。它保证电力特许经营商有权免费使用公共资产(例如高速公路通行权)来开展与提供委托给他们的服务相关的活动。 因此,STF 了解到,此事已由联邦监管,因此其他联邦实体颁布的法律不能授权特许 WhatsApp 号码数据 经营者就高速公路通行权的使用收取费用。在不同的意义上,出于不同的原因,高等法院 (STJ) 巩固了判例,授权对高速公路边缘地带的使用收费。 引用的依据是《特许权法》第 11 条,该条授权在招标通知中规定特许权公司从替代收入中获得收入的可能性,以支持低关税。因此,STJ统一了这样的理解:只要通知和特许经营合同中有规定,即使是提供能源传输和分配服务的特许经营商,也可以对高速公路路权的开发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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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法院之间的分歧源于对此问题的不同视角:(1)从宪法角度来看,STF认为存在职权冲突,并一直做出有利于欧盟的裁决;(2) STJ 在判断个案时,将《特许权法》视为一般性许可,并授权对通行权区域的使用收费,只要合同中有规定。无论这两个理由是否有效,这种分歧都是能源和道路领域严重法律不确定性的原因。 请记住,《特许权法》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在确定合同的经济财务平衡时,必须考虑利用辅助收入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判例的稳定性,特许权的建模就会受到损害。最终,甚至经济金融再平衡的需求也可能受到影响。 对司法机构的期望是平息法理学。不确定性比本文讨论的任何理解的普遍存在更会对市场造成损害,给投资者带来不确定性,并为受其影响的行业的全面发展制造障碍。从务实的角度思考法律,决策的一致性,无论方向如何,都比当前情况对投资者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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