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yeb002 发表于 2023-12-7 12:33:13

防止用它创建的记录完全无效

此外,财政部代表在前一天提出执行 TEAR 决议的命令这一事实并不是未知或相对化的事实;而是事实。打算上诉的具体管理机构也不能声称不知道其内容和日期。在这方面,如果某些机构不与其他机构联系,并由于其职位而省略其所知道的必要沟通,那么从良好管理原则的角度来看,这种疏忽行为就会导致严重的不当运作病态。 ] - 和善意 - 政府无法从他们那里获得任何好处,根据格言,没有人可以从自己的笨拙中受益(allegans turpitudinem propriam non valet)。 简而言之,我们面临着普通上诉(法律称上诉),此外,该上诉还包含行政部门进行必要的限制性解释的特权,因此这里的基本思想是 ORT 的知识或以前的知识财政部代表团在不违反最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假定同一公共行政部门的任何机构都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据,因此不能依赖对所上诉行为的无知或缺乏了解。善意,以便延长期限,甚至在期限届满后恢复期限。 考虑到这一点,分庭宣布上诉已过时,因为上诉是在 TEAR 决议最终确定时提出的,因此无可辩驳。 成绩 分庭补充说,“(……)执行决议的期限与提出上诉的期限不同,而且显然,触发这两种行动的通知在本质上也不是具有相同性质和意义的。 实质上,如果考虑到我们的判例论点实际上涵盖了政府的全部活动,那么这两个领域的沟通制度之间没有区别。

当援引单一法人资格原则时——该原则将同一政府的所有机构或附属机构联系起来,并将它们归入单一的治理意愿和行动——或良好的行政管理——这基本上可以防止政府声称不知道什么因此,必然知道或应该合理地知道,既是执行行政决议的有效前提(在司法决议中,另外,AE作为决议接收者的知识和行政知识的直接来源也介入),也是执行行政决议的有效前提。提出 C级联系人列表 索赔和上诉。 此外,如果可以出于辩证的目的认识到两种通信之间的差异,那么其效果将与 EA 所宣扬的相反,因为在行政执行的情况下,可以承认额外的需要,预防措施是,决议到达有关机构,要求执行裁决或行政决议 - 无论关于加入 AEAT 的内容如何 - 因为该机构负责执行并且必须知道要做什么执行、如何以及何时执行——不影响 AE 的最终程序知识,在其拥有该程序知识的情况下,本身意味着其合法代表和协助的政府的程序知识,从而遵循始终遵循的相同计划以个人代表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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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定 税务机关向 TEAC 提出上诉的现状,法院关系 办公室 (ORT) 或任何其他办公室收到的通信就足够了. 为执行目的而收到该通知的其他主管部门、机构或办公室。如果在了解此类情况后质疑期过后,仍未提出上诉,则该决议将成为最终决议。 “ RGRVA 第 50.1 条第二款符合宪法和法律,只有在必须理解通知和合法机构的规则中提到的含义的情况下才予以解释。正如对合法上诉机构所纳入的任何政府机构所做的那样,因为通知和合法化都是涉及整个公共行政机构的法律概念,而不是涉及其一部分的特定机构。 “(……)由于档案中没有通知日期的书面证据,负面后果必须由政府本身承担。” “从《宪法》第9.3条和第103条推论的良好行政原则,为了核实普通上诉是否已在期限内提出,要求有决议通知日期的文件或计算机证据向有权提出申请的所谓机构提出,尽管这仅适用于同一政府的其他机构事先不知道要受到质疑的审查行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此类决议涉及必须提出上诉的机构的内部知识的随后时刻并不重要,如果超过最长提交期限,从该知识开始计算,上诉可能已经迟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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