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id986 发表于 2023-12-6 12:47:11

MASC 作为 PLEP 中的程序要求

关于程序效率措施的法律草案旨在促进所谓的MASC(争议解决的充分手段),规范其实施的各种激励措施。毫无疑问,最值得注意的是,要求证明其已完成,以便能够在诉诸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司法程序之前承认索赔。 正是由于这一效果的重要性,该项目似乎吸收了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争议解决的充分手段”MASC 和“满足程序要求的充分手段”。 目前,与司法手段相补充的解决冲突的唯一手段是在公职人员、司法律师、公证人或登记员面前进行仲裁、调停和和解,后者由第 15/2015 号法律作为自愿管辖档案引入。 皮拉尔·利洛普(Pilar Llop)(照片:众议院) 除上述内容外,本项目还指以下内容: 私人调解可以由事务律师、社会毕业生、公证人、财产登记员或在合法认可的协会或调解员中注册的任何专业人士进行。 保密的具有约束力的要约。 独立专家的中立意见。 任何可以记录的非机密谈判活动。要么由当事人直接进行,要么通过他们的律师进行。 显然,所有这些都是满足程序要求的充分手段;另一个问题是它们是否被视为真实的 ADR。

如何证明已满足法律要求将取决于所选择的方式。 在登记调解的情况下,它将是财产或商业登记官出具的证明,但似乎尚未达成任何协议,并且第 103 条之二 LH 最后一段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如果是公证调解,则为《公证法》第八十二条所述契约的授权副本。 在向 LAJ 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如果涉及金额低于 6,000 欧元的事项已在 LAJ 面前进行过尝试,则适用相应的法令或太平绅士的命令。 在调解的情况下,如果已经进行,则将是当事人和调解员签署的最终记录,其中必须说明作为调解主题的争议,并且未经同意而终 电报号码数据 止调解。 该项目还修改了第 5/2012 号法律中有关调解的一些条款,例如其中第 6 条: «第 6 条. 程序要求和自由处置 出于程序目的,如果有争议标的记录以及第 17 条规定的其他要求,则在调解员面前举行至少一次初次会议后,将被视为已满足这一要求。该会议必须“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亲自出席;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妥协的人出席”。 然而,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向当事人提出调解请求,另一方不同意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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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由调解员签署的记录该情况的书面材料就足够了,并且必须纳入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律没有这样规定,但我认为我们必须这样理解,否则就意味着诉诸司法取决于冲突一方的意愿,此外,与《关于私人调解的规定》类似,艺术。15 个字母 J 和 K 在直接谈判的情况下,即没有中立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它将是双方签署的任何文件。 在私人调解的情况下,需提供调解员的证明,证明可能表明尝试过但没有效果(第 15 j 条)或被请求方拒绝参加调解程序(第 15 条 k 字)。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保密且具有约束力的要约,则该要约必须附有其收到和拒绝的证明,或者要约人在一个月或更长期限内已过而未接受的证明。(第 16 条第 3 款) 就独立专家意见而言,第 5 条。第 17 条规定,如果其意见不被接受,则出于考虑已满足程序要求的目的而发出此意义上的证明。 值得一问的是,根据这些文件,法官必须分析哪些问题,以考虑是否满足了程序要求。 该项目确定了其最低内容:各方的身份和签名;争议的对象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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