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pa95 发表于 2023-11-13 15:09:51

国际公法下的归属和司法征用


在 ICSID 程序中,索赔人最初辩称,尼日利亚通过与 Pan Ocean 的一位董事 Festus Fadeyi 合谋剥夺了他们对该公司的控制权,从而没收了他们的投资。在诉讼程序的后期,原告根据尼日利亚法院所谓的“司法征用”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在仲裁过程中提出了各种救济请求后,原告最终要求赔​​偿约 30 亿美元,包括利息。 就事实而言,仲裁庭同意尼日利亚的观点,即索赔人未能证明任何涉及尼日利亚的阴谋,并且NNPC和尼日利亚均不对索赔人失去对泛洋的控制权负责。 该裁决因其法律裁决而特别重要。事实上,该奖项讨论了众多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核心问题。具体而言,该裁决涉及适用于私人和 NNPC 等国家实体的国际归属法。它还澄清了国内法院的裁决可以触发国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责任的情况。简而言之,该裁决为私人、国家实体和国内法院可能触发国家在投资者与国家争端中支付赔偿义务的行为类型提供了指导。

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第4、5和8条规定的规则,仲裁庭认定法德伊博士和NNPC被指控的作为和不作为不应归咎于尼日利亚。 根据现已确立的判例体系,法庭的调查结果证实,在大多数情况下,可归于国家的行为是其机关和作为国家代理人行事的其他人的行为。仅仅国家拥有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通常不足以证明该实体行为的归属。除非实体或个人对 日本手机号码数据 受到质疑的行为行使政府权力,否则归属通常需要证据表明他们的行为是“在国家的指导或控制下”的。否则,国家不太可能对他们的行为负责。 仲裁庭还正确识别并适用了与国内司法判决所产生的国家责任相关的国际公法。 原告辩称,阿布贾联邦高等法院于2005年11月和2006年2月做出的两项判决构成“司法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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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决定授权泛洋董事召开会议。第二项决定验证了该次会议上决定的向 Fadeyi 博士和其他个人的股份分配。至关重要的是,索赔人未能在尼日利亚法律体系内寻求一系列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来质疑这些决定。 仲裁庭基于两个事实考虑驳回了这一主张。首先,仲裁庭“不相信被告对法院采取的任何行动负责,这些行动是据称意图[……]剥夺原告对泛洋的所有权的一部分”。其次,它指出,原告对任何“误判[……]”的补救措施是在尼日利亚上诉法院的法庭上提出质疑。然而,索赔人并没有这样做并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是放弃了诉讼程序”。 仲裁庭没有对有争议的“司法征用”概念的合理性发表意见。然而,该裁决确实就国内法院的裁决可能引发国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责任的情况提供了有用的指导。 方面,该裁决确认国内法院的行为原则上应归咎于国家。换句话说,国家法院的某些行为可能会引发有关国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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